2.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725地號土地為暫編127建 號建物座落之基地,725地號土地上另有門牌號碼新竹縣芎林鄉文衡路126巷10號房屋座落、719地號土地亦另有門 牌號碼新竹縣芎林鄉文衡路126巷8號房屋座落。又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稱暫編127建號建物現由其一家人 居住使用中。惟門牌號碼新竹縣芎林鄉文衡路126巷10號及新竹縣芎林鄉文衡路126巷8號房屋均非本件拍賣範圍, 上開房屋坐落
4.
719地號土地及上開第三人占用使用暫編127建號建物之法律關係本院均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 於拍定後亦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 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 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10.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718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1.
725地號土地則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 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718地號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