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12.26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叫喚無回應,據社區總幹事稱,目前無人居住等 語。本件房屋有增建,會測如暫編575建號所示。114.3.24會測增建時,債務人之前夫王信榮在 場稱房屋由債務人出租予伊使用,租期到115年6月,無影響交易安全之特殊事由。本件於114. 7.16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自住自用,有出租予他人設立營登地址,嗣提 出租賃契約書,其上記載租期自114.1.1至116.12.31,承租人為宏展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每月 租金25,000元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