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8地號土地位於中正 街17巷3號至9號建物旁之道路,疑似有一木製鐵皮頂之棚架(靠在15號建物上) 占用。上開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3日函稱228地號土地部分範圍係69使字第195 3號使用執照(68建(北投)字第165號建造執照)及69使字第1952號使用執照(68建 (北投)字第16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範圍係該等2筆使用執照建築基地 之類似通路,剩餘範圍標示為保留地。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類似通路為基地 內具有兩幢以上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包括機關、學校、醫院及同屬一事業體之 工廠或其他類似建築物),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查本案之 類似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