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0地號土地係位於臺 北市北投區中正街17巷1號至3號建物旁之道路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3日函稱230地號土地部分範圍係69使字第195 2號使用執照(68建(北投)字第16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範圍係69使字 第1952號及69使字第1953號使用執照建築基地之類似通路;剩餘範圍標示為保 留地。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類似通路為基地內具有兩幢以上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包括機關、學校、醫院及同屬一事業體之工廠或其他類似建築物),各幢 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查本案之類似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 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 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其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 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