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623地號 位於門牌忠愛路三段105號旁之一層樓水泥及鐵皮建物(崴創工程有限公司)、水 泥及雜草、雜樹林地。水泥地堆置廢棄物品,並停放2輛卡車。
6.
879地號為水稻田。依債 權人查報,上開建物之土地使用權源不明。
12.
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定 之。如經優先承買權人合法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無息退還。
13.
本件拍定人及共有人如主張應買或優買,必須先繳納全額拍定價金後(強 制執行法第97條),本院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係拍定人兼共有人拍定 並主張以可得分配價額抵繳,則亦應待本件債權計算書確定後,補繳差額後, 本院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事後不得以此為 由主張撤銷拍定。
14.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1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 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 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