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1272地號土 地部分為中壢區山東路588巷140號建物,土地部分為無門牌鐵皮屋,另部分為 空地。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上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 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 點交。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9.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