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09地號土地係臺北市 編號3012259號路燈燈桿西北方8公尺處之雜木林,部分設有棚架,部分有種植 農作物,上開棚架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 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901地號土地係同 燈桿西北方37公尺處之雜木林;534地號、578地號、554地號、364地號、571地 號、398地號係臺北市編號康樂幹72L17B7652DB65號電線桿西北方425公尺、西 方315公尺、西北方475公尺、西方125公尺、西方430公尺、北方35公尺處之雜 木林,上列7筆土地目視所及均無建物或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