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查封時,第三人呂浤源(即債務人先生之胞兄)在場,稱其無 償借住於標的物內,於民國114年6月入住,另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月為新臺幣5194元,目前未欠 繳。另車位2個皆為平面車位,並未出租,由債務人自用。第三人及管理員皆稱本件標的物無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標的物是否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