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90年9月17日查封筆錄記載,執行標的土地均為山林、竹林。據114年9月 8日執行筆錄記載,執行標的土地大部份均為樹林,僅有零星未保存登記建物。 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 儘速向本院陳報。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一條件 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 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 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 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3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 ,合法使用土地方式是否受有限 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0.
執行標的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與占有人應 自行處理占有使用關係。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者,有優先購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樣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 的一併購買,如有行使意願請儘速向本院陳報以利通知。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 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 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11.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 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或撤拍。
12.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 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 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