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 稱:「系爭9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西方約400公尺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 達。」等語。
2.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 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 注意。
3.
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 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