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土地上有一間門牌號碼觀音區玉林路二段321巷62弄32號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 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 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 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 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 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 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依鑑定報告所載土地尚有部分為空地,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以及使用上有無 其他限制開發等事宜,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