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為新竹市港北二街與延平路3段交叉路口之現有道路路地,惟其相關實際 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況, 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 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屬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103/0 9/
7.
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土地係屬新竹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公共設施用地留 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是以,該 土地在需地機關尚未依法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取得方式未明文 規定,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