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壢市華祥三街21巷34號」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建物坐落其上,惟上開建物非本拍賣範圍,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就建物佔用 部份不點交,其餘均依現狀點交。
3.
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同屬 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視為已 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住宅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