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表示拍賣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無增建,B1有機車停車位編號
3.
B2有汽車停車位編號91。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9.
依鑑價報告所載:9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六、本件標的據債務人表示有一汽車停車位(編號
11.
,惟建物登記謄本中僅註記「共有部分含停車位編號91」,並無「編號124」之記載,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