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
3.
2建物坐落,前開建物門牌為24號,與隔 壁即門牌26號建物之一樓前面部分打通。又拍賣之建物部分有油漆脫落,且一樓有漏水情形。 另據債務人稱,建物為其與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因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本件拍定 後不點交。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 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9.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 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 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