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年7月28日查封時,查封筆錄記載建物老舊漏水嚴重、114年9月16日現場執行時,第三 人在場稱為債務人之子、媳,建物為債務人之前妻及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 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建物各層佔用鄰地14-12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為16.
6.
17.62平方公尺,占用 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0.
土地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號13004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 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 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