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8年度善化農地重劃區內,無 欠繳上述費用。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 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無該條例第3 6條規定之適用。
5.
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 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 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