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編號1 建物1樓出租予八方雲集,
5.
3樓為出租套房,每層各有6間套房。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9.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 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 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10.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 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拍賣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11.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