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一路125巷13號房屋前巷道。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 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 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 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14616號函略載:200-2 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 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基府地價參字第114025025 7號函略載:200-2地號土地截至114年9月25日止,仍為張君所有,惟有無 協議價購之情事,因本府地政處非需地單位且未接獲相關訊息,尚無從知 悉本情等語;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3日基地所登字第1140105093號 函略載:該地號為都市土地,且地上無已登記建物,亦不受農業發展條例 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限制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 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請自行查明相關法 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 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