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3月7日現場指界時,112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八里區頂察一街47號建物之西南方約5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123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頂寮一街47號、49號建物及45─1號為三合院堆放雜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