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93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蓬菜寮2─1號建物坐落,據第三人陳○富陳報,該建物於民國75年間得當時地主陳○定口頭同意興建,第三人陳○富之子為本件標的93號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惟與其他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投標人注意;及部分為該建物東南側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係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3.
該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為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