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係調假扣押卷執行,於113年10月25日與物業管理人員開鎖入內,稱屋內有四間房間,其中三間之租客已搬走,其餘一間租客之租期雖至114年,但於113年年底會搬走。
4.
本件於114年6月26日履勘,開鎖入內已無人居住,斷水斷電,現場留有小型冰箱、床組、沙發、簡易家具等物品。
5.
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6.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