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5月16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指界稱本土地位於化成路332巷13號建物右 側,無建物占用,上面有些許雜物、鐵製欄杆及鐵皮,占用權原不明,惟現場 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 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