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債務人在場協同會測本件建物,並表示該建物無另為增建。依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 成果圖記載,該建物面積82.42平方公尺占用同地段496地號土地,其餘面積占用497至500地號 土地。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另本件是否有民法838-1規定之適 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上開事項應買人請務必注意,本件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6.
本件僅拍賣建物,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