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9 地號位於國凱街136巷30弄7號前方巷道用地、943地號位於國凱街136巷30弄12 號前巷道」。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 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