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451地號土地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3.
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 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 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4.
拍賣之建物,其中1961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跨建在同段地號土地上,其占用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 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 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如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方可點交。
8.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 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 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 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