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其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 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 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