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0年3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6號現為博愛街56號前道路;564號、564─1號、582號、582─1號為永安路之巷道,其中582號有部分為巷道邊之房屋坐落其上;另586號土地現有門牌永安路284號二戶相連同門牌二層磚造樓房,但頂樓加蓋,另有門牌282─2號亦為二層磚造頂樓加蓋房屋。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土地上之房屋均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就坐落586號土地上之房屋門牌「永安路284號」同門牌二間房屋左邊邊間,據在場人宋O忠稱為宋O文所有,其現亦住於該屋,另門牌「永安路282─2」號者在場人宋智松稱房屋為其所有,其中284號為同門牌二間相連,另門牌282─2號為另一邊之房屋,三間房屋均為二層磚造頂樓加蓋。嗣於民國114年7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8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3.
282之1號建物。526地號土地係門牌:博愛路71號前之道路。
5.
582─1地號土地均為永安路之道路。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上之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3.
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