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19地號土地現為農地, 目前休耕中。債權人代理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據狀陳報稱,4019地號土地經 詢問債務人表示無償給他人使用,不願意透漏耕作人,查詢耕作收入款項皆匯 入債務人之帳戶。
7.
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標的土地為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 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