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55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為平房 及鐵皮屋。456地號土地為鐵棚架,部分為平房巷道及建物(門牌:文化路34巷10號即400建號 建物)。債權人之代理人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具狀稱標的物現為借戶親戚居住使用,無其他使 用契約,且無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之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 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 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40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9.
本件除400號建物外,土地上之其他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 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 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