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6地號現為道路;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
3.
6地號相連,現況為道路使用。又本件係拍賣 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