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合20116甲

臺南市鹽水區孫厝段118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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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6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0
保證金:
28
總坪數:
31.9
坪單價:
4.4萬/坪
持分地坪:
31.9 坪
總現值:
26.4 萬
拍後增值:
-113.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許先生
許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創光電
地 址:744台南市新市區環西路二段2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鹽水區 孫厝段 118地號,面積 369.4 m2,持分 10554/36940,14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5)
2.
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8地號現為雜樹;另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118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木。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 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鹽水區 孫厝段 118地號
369.4 m2 × (10554/36940) × 2,500 元 - 140 萬元
= -11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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