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迅61750甲

臺南市學甲區溪洲子寮段683-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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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6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5
保證金:
21
總坪數:
15.9
坪單價:
6.6萬/坪
持分地坪:
15.9 坪
總現值:
9 萬
拍後增值:
-9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許先生
許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創光電
地 址:744台南市新市區環西路二段2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 683-7地號,面積 307 m2,持分 272/1585,10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 683-8地號,面積 0 m2,持分 209/15000,5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有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共分2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 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 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 683-7地號
307 m2 × (272/1585) × 1,700 元 - 100 萬元
= -91萬元
2.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 683-8地號
0 m2 × (209/15000) × 1,700 元 - 5 萬元
=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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