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9─46地號土地未臨路,為雜竹林;39─
2.
39─58地號土地均為空地,兩筆土地均須藉由中山路二段644巷12弄之私設巷道出入。債權人代理人表示39─
3.
39─52地號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分管約定。39─
4.
39─52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39─58地號土地拍定後點交。
7.
36─52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的。
9.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39─4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公園用地;39─
12.
拍賣之39─4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公園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