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2筆土地相連,128-6地號為ㄇ形道路,部分空地、部 分建物占用;128-13地號坐落門牌號碼彰美路一段8巷51號建物。據鑑價報告記 載,土地均未臨路,需透過臨地出入。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 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 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7.
土地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土地上之建物 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經行使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 院請求撤銷拍定。
8.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