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壬23512

彰化縣芳苑鄉芳街段95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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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20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76
保證金:
35.2
總坪數:
631.3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631.3 坪
總現值:
185.2 萬
拍後增值:
9.2 萬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17號8樓之6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街段 955地號,面積 7,585.9 m2,持分 1/4,160 萬
2.
彰化縣 芳苑鄉 芳街段 955-2地號,面積 762.4 m2,持分 1/4,16 萬
法院筆錄 (5)
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現況均為雜草地,因雜草叢生,是否坐落墳 墓不明。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 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 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9.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街段 955地號
7,585.9 m2 × (1/4) × 890 元 - 160 萬元
= 8.8萬元
2.
彰化縣 芳苑鄉 芳街段 955-2地號
762.4 m2 × (1/4) × 860 元 - 16 萬元
= 0.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4
1拍 不點交
7.5 坪 / 21 萬
2026/1/27
2拍 不點交
45.5 坪 / 12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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