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查封時,標的物無門牌,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據隔 壁鄰居(不願具名)稱標的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另地政人員指稱407-1及408-1地號土地均 為建物前方之空地。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具狀陳報,經詢問鄰人(22號住戶及22之1號張 姓鄰長),鄰人稱標的物現由債務人之兒子居住使用。本件標的物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 土地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