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標的現係由其作倉庫使用,放置雜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 一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及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 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原屬第參之壹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1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53311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 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 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7年2月2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 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4年11月18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43032515號函 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1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7 98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 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