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債務人 父親從隔壁房子走出打開系爭建物大門並稱系爭建物由其自住。另系爭建物有增建。因本件係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700建號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非該府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或地 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不在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系爭房屋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