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0年4月22日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據地政人員稱房屋有增 建,嗣110年6月24日會測增建部分(即暫編6861建號),地政人員表示四樓建物範圍比保存登記面 積小,據到場共有人表示隔壁蓋大樓挖地基,屋內排水溝有崩裂,
2.
三樓地板及部分牆面 有因地震裂開,各樓層均有漏水情形,四樓有供俸王氏歷代祖先牌位及神佛之金身神像供祭拜,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 斯或管理費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且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增建部分即暫編686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4.
本件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據債務人具狀表示本件拍賣標的現有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於本院民事庭(107重訴
6.
,嗣經判決後上訴於高等法院審理中,如本件標的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 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 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