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至現場查封282-2地號,履勘144-
3.
632-1地號,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均為道路。
4.
本件144-1地號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 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標的係道路使用,拍定後亦不點 交。
5.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 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7.
本件144-1地號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 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若共有人 就144-1地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0年5月26日桃建照字第1100034363號函所載, 經查詢該處建築執照套繪管制系統現有資訊,144-1地號(重測前:東勢段 東勢小段6地號)土地上建物領有平鎮區公所核發
10.
平鄉建都(外) 證字第1478號等3筆完工證明;桃園市政府核發
11.
桃縣建都(外)證字 第327號等完工證明書。又144-1地號上建物尚領有平鎮區公所核發
13.
017號等4筆農舍使用執照。請應買 人注意144-1地號是否有使用上之限制。
14.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均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 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5.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6.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