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293地號坐落門牌號碼「平鎮區龍南路430巷21弄2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該建物現為土地共有人所有,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 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 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 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 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 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 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