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為細長條狀,寬度約1.5公尺,現況為休耕中,何人種植、占有使用情 形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或其他地上 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5.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許可證明 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 撤銷拍定。
6.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 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7.
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登記費、複丈費、書狀費, 繳清後發狀,應買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