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2年9月7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212-
2.
214-1地號土地相連,為「鹽埕街40巷」巷口至門牌 「鹽埕街40巷18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
4.
本件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 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trial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9點止(特別拍賣)
8.
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10點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