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31地號均為巷道,530地號部分為巷道,部分有鐵皮建物占用,541地號其上有建物坐落,548地號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3.
548地號土地均為共有土地,債務人無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約定,且地上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