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23-4及523-5地號土地相鄰,土地上有多棟未併付拍賣之建 物座落,部分為雜樹,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 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 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trial),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5.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