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09地號為相鄰之土地,混合使用,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及樹木座落。上開建物非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法律關係請自行處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水)營使字第012號使用執照。有無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關機關查明注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6.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