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608地號土地上有磚造房屋數棟座落,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 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 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方式:單獨標價、單獨拍賣。六、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5.
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應提出 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6.
其他事項: □依雲林縣政府函文,所拍賣608地號土地,已登記有同段33至35建號建物,經查已為元鄉建證字第20號、元鄉建證字第21號、元鄉建證字第22號使用 執照之建築基地。□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 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