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源142389

臺南市南區省躬段414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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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5/1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6/12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6
保證金:
3.2
總坪數:
7
坪單價:
2.3萬/坪
持分地坪:
7 坪
總現值:
38.6 萬
拍後增值:
22.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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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南區 省躬段 414地號,面積 37 m2,持分 1/4,7.7 萬
(住宅區 )
2.
臺南市 南區 省躬段 414-1地號,面積 55 m2,持分 1/4,8.3 萬
(細部計畫道路用地 )
拍賣紀錄 (3)
1拍,2024/3/27,總底價 31萬,保證金 6.2萬,坪單價 4.5萬/坪,流標
3拍,2024/5/8,總底價 19.9萬,保證金 4萬,坪單價 2.9萬/坪,流標
應買,2024/5/9~2024/8/8,總底價 19.9萬,保證金 4萬,坪單價 2.9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3)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停車空地、部分為建安廟使用; 編號2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 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 其餘部分。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南區 省躬段 414地號
37 m2 × (1/4) × 16,800 元 - 7.7 萬元
= 7.8萬元
2.
臺南市 南區 省躬段 414-1地號
55 m2 × (1/4) × 16,800 元 - 8.3 萬元
= 14.8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9
2拍 不點交
499.6 坪 / 1,337.6 萬
2024/7/9
1拍 不點交
2.3 坪 / 6 萬
2024/7/10
2拍 不點交
2.2 坪 / 46.4 萬
2024/7/10
2拍 不點交
3.5 坪 / 51.2 萬
2024/7/10
特拍 不點交
33.1 坪 / 105.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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