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232-2地號土地為新竹市延平路3段526巷4弄8號屋前之空地,而233-2地號土地 則為該8號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之基地座落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 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另233-2地號土地上設定有 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
3.
優先承買權: 1.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本件拍賣之二筆土地一併承買。2.本件拍賣233-2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須連同本件拍賣之二筆土地一併承買),若 無地上物之設置則無土地法該條之優先承買權,惟仍得依法行使地上權,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 案(103/09/
4.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其中233-2地號土地為第 一之一種住宅區、232-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 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 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